十多年前,一位剛畢業的學生找我茶敍,小妮子哭喪着臉,說男朋友剛被判入獄,但他是無辜的。她男友是公司老闆,某天將貨品送到一座工業大廈的客戶手上,後來這批貨被發現是賊贓,男友被捕。他在庭上辯稱,自己入貨時不可能知道那是賊贓,疑點利益不是該歸於被告嗎?
但是法官大人不這麼看,他直指小妮子的男朋友不誠實,因為對方接受盤問的時候答得很快,應該是老早就想好了砌詞;另外,工業大廈內的經營者,大多數在早上九時之後才上班,對方的口供卻說在八時半送貨去,故不可信。
小妮子深深不忿,惟有找我評理,她說:「老師,我男友是被人冤枉的,接受盤問時理直氣壯,當然會回應得快。客戶上班時間更是有早有遲,為甚麼在九時前送貨去,法庭就認定口供不可信?」她對男友的不白之冤大惑不解,想無可想,問我是否因他之前種下惡業,故要受惡報。我問:「你男友做過傷天害理的事嗎?」答曰:「這個嘛,他經常用橡皮圈射貓,又曾讓一隻白兔浸死了。」
我聽了唯唯諾諾,勉強說:「也可能是吧。」小妮子初踏足社會,看很多事物仍充滿美善,我不忍心太早將現實告訴她。現實就是,香港號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很多時形同兒戲。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涉恐嚇記者,有現場錄影片段為證,但就因為記者受恐嚇時反應冷靜,面帶微笑,就被指為不誠實。這跟我學生的男友因回答質詢時反應快,就被指不可信,情況如出一轍。
而更殘酷的現實,我當日絕不忍心直言相告,那就是小妮子的男友並非富商,不是傳媒大亨,也沒有外國勢力撐腰;否則,有罪亦可能被判無罪。
唉!香港法律是信不過的,遇有不平之事,我寧可小妮子推到因果業報之上,還能討個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