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台灣大陸委員會在網站「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台」預告,因應香港《港區國安法》情勢變遷,將修訂「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下稱辦法),放寬台灣駐香港、澳門機構聘僱人員的有關條例,不需要受工作達六年以上就可申請在台定居的限制。
陸委會公告指,本次條文修正草案是因應香港情勢,彰顯對台駐港澳機構當地聘僱人員關心及照顧。因應事件時效性及急迫性,當局於上述平台預告修正本辦法第五條,增列因香港情勢發生變化,有關人員必要時得經陸委會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六年以上始得申請在台定居的限制。據台媒引述陸委會官員報道,台灣駐港機構約有五十名僱員,原先需工作滿六年才能申請在台定居。但因應《港區國安法》生效,台方擔憂僱員或遭港府羅織勾結境外勢力等罪名,遂作出上述預告修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