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兩名時任成員梁頌恆及游蕙禎,於一六年就任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被指無效,他們於同年十一月連同另外三人衝擊立法會會議室,五人於一八年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監四星期。梁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其餘四人則選擇入獄服刑。高院早前開庭審理梁的上訴,法官陳嘉信昨天宣判,裁定梁的定罪沒有不穩妥之處,加上梁沒有悔意,判刑不是明顯過重,故駁回該上訴。梁須即時入獄服刑,隨即被押送到荔枝角收押所。
梁頌恆昨早於判決前在法院門外向傳媒表示,他對上訴沒有特別信心,他認為立法會議員被控在立法會內非法集結,「聽落都幾荒謬」。代表梁的大律師郭憬憲在判決後表示,研讀判詞後或許會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而法庭已預留九月十一日開庭處理有關申請。
上訴人梁頌恆在上訴時聲稱,法庭要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就必須證明他的行為令當時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以及他是知悉其行為會對人帶來有關效果,但當時他真誠相信自己有權返回立法會會議室重新宣誓,因此他不屬非法破壞社會安寧。梁又引用相關證據,包括梁事發前曾嘗試前往會議廳,獲保安開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曾表示會再為他監誓;加上律政司事前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他與游蕙禎再宣誓,但遭法庭拒絕等。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控方毋須證明上訴人的主觀意念,只須從客觀準則,證明他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即使他真誠相信自己有權進入會議室,也不代表他與同案被告可免受法律懲處,並做出肆意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正如原審裁判官正確指出,即使他當時是議員,這仍不能免除他們在會議廳內的刑事責任。
法官指,上訴人與同案被告的暴力行為顯然超越了合理界線,屬非法武力,原審裁判官已正確裁定上訴人對其行為的性質和案發時的情況必然有認知,故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就刑期方面,法官認為原審的判刑屬合適,絕非明顯過重或有原則上錯誤,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他透過律師表示不作任何求情,顯示他毫無悔意,因此維持原判,判監四星期。
案發於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梁頌恆及游蕙禎事前已獲書信通知,立法會主席會押後為他們監誓,他們不得參與當日的會議。但當日二人強行進入會議廳自行宣誓,令會議一度暫停需改到另一會議室進行,及後二人連同三名時任助理楊禮康、楊雪盈及張子龍衝擊由保安組成的防線,梁向保安員挑撥說:「打我呀!」衝擊期間有五名保安受傷,需送院檢驗。最終梁、游二人未能進入會議室,其後離開,立法會秘書處即日決定報警。案件編號:HCMA 30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