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廿三歲男子唐英傑,涉嫌於今年七月一日於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方防線,撞倒數名警察。他事後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為新例實施後首名被檢控人士,一直還押候審。唐於上星期申請人身保護令失敗後,高院昨天再處理他的保釋申請。法官李運騰指唐有潛逃風險和可能再犯法,拒絕其保釋申請,下令把他繼續還押監房至十月六日案件再提堂。
據《港區國安法》條文,除非法庭信納被告在保釋後,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應批准被告保釋。
法官昨天在判詞指出,《港區國安法》只是強調法庭在考慮保釋申請時,必須留意申請人在保釋後再犯案的機率高低,這與既有的法律原則並無不一致。
法官表示,《港區國安法》已在第四和第五條表明,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時尊重和保障人權,及堅持法治原則,當中雖然有用到「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字眼,但這沒有改變法庭一向以來維護司法公義的職責。
法官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認為唐有潛逃風險和可能再犯法,故不准唐保釋。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傳媒報道保釋申請時,不可披露證供強弱等爭拗細節。法官昨天頒下的判詞也有兩個版本,與訟雙方取得的是完整版,供公眾查閱的是編輯版,把涉及案件證供的內容完全隱去,只留下關於法律原則的討論與結論。案件編號:HCCP 4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