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區選DQ申覆核 高院押後裁決

【本報訊】現已解散的香港眾志時任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報名參選南區區議會海怡西選區,但選舉主任蔡亮指他以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選項,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為由,裁定他的提名無效。黃於今年三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高院昨天開庭審理有關覆核的許可申請,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作書面裁決。

被質疑非真誠擁護基本法

申請人為黃之鋒,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和海怡西區選舉主任。黃之鋒的代表大律師表示,他們興訟並非要挑戰選舉結果,只是想法庭釐清選舉主任的權力範圍。該大律師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一六年就立法會選舉解釋《基本法》,但選舉主任將釋法內容應用到區議會選舉並不恰當。黃已按《區議會條例》要求,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但選舉主任仍取消其參選資格,其準則不明。此外,選舉主任依據其他資料去考慮黃的聲明是否真誠,亦有越權之嫌。

政府一方質疑指,黃選擇提出司法覆核,而非提出選舉呈請興訟,是為免其當選的「隊友」林浩波可能被法庭裁定非妥為當選,令林失去議席。

政府一方指出,最近生效的《港區國安法》第六條列明,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或宣誓確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而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區議會條例》第卅四條亦有相類的條文規定。

政府一方重申,提名表格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參選人不能口是心非,一方面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一方面又說自己有絕對自由抱持不同政治理念。案件編號:HCAL 34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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