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公僕依法宣誓效忠天經地義

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所有今年七月一日或之後新入職的公務員,均須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至於現職公務員,當局認為亦應遵守有關宣誓或聲明的要求,卻計劃先要求三類人士宣誓或簽署聲明,第一類是升職或轉職的公務員;第二類是首長級公務員;第三類是四個較為敏感的職系員工,包括政務官、紀律部隊人員、新聞官及律政司員工。政府指引入相關宣誓要求,體現公務員在《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的一貫責任,讓他們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份所帶來的責任和要求。

多個公務員團體表示,宣誓能更明確公務員的責任及要求,較高職級的公務員因為接觸較敏感資料,以宣誓方式進行是可行的辦法,並相信普遍公務員不會抗拒現職公務員未來亦需要宣誓。公務員肩負市民期望管治本港,理應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筆者支持政府提出就公務員宣誓的建議,並促請政府能逐步擴展宣誓或簽署確認文件的適用範圍至包括所有現職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政府資助機構等公職人員。

亡羊補牢 未為晚也

遺憾的是,雖然現行規則對公務員具約束力,卻因一直未能確切執行,令有關守則淪為擺設。違法「佔中」期間及去年修例風波爆發後,均有公務員明目張膽參加反政府行動,甚或公然成立工會與港府打對台。修例風波中,部分公務員以「言論自由」等作藉口,作出攻擊港府、違背職責、牴觸《基本法》的行為,甚至參與黑暴。根據公務員事務局掌握的資料,因涉嫌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現正接受警方調查或被起訴的公務員有四十四人。

公務員及其他政府資助機構等公職人員,拿着公家的俸祿,卻涉策動或參與反政府的集會,甚至對抗中央、煽動「港獨」,實在天理難容。公務員與公職人員須忠誠、嚴守紀律,而不能無規無矩。事實上,要求公職人員宣誓政治效忠並非罕有的做法。自一九一九年德國《威瑪憲法》首次確認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制度以後,意大利、新加坡、芬蘭、希臘、荷蘭等國的憲法中都明確規定,官員任職前要進行忠於憲法的宣誓。哪有一個地方容許公務員做「反骨仔」,食碗面、反碗底呢?

無論是現時的公務員規例以至《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相關規定都包含公務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港區國安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港府要求公務員宣誓效忠也是履行法定責任的必然舉措。

局方須考慮當有公務員未能遵從要求或違反誓言或聲明時,應採取哪些適當的跟進行動及相關的處理機制。本港回歸祖國已超過二十三年,無疑是「遲來」的忠誠宣誓制度。然而,亡羊補牢,未為晚也,相信此舉措能進一步保護和推廣公務員隊伍要恪守的核心價值,從而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