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逼12歲哎吔女口交 巴士司機候懲

五旬巴士司機數年前與女友及她的女兒同住時,疑藉口被女童的內褲碰到「唔吉利」,要求女童替他口交至射精來「轉運」,女童受辱逾年後向社工傾訴才揭發事件。涉案巴士司機早前否認兩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受審後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其中一罪罪成,須還押至八月廿五日,等候事主的心理創傷報告後判刑。

法庭以L.S.作為五十二歲男被告的代號,他被控於一五年九月至一七年七月期間,兩度在筲箕灣一個劏房內對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X案發時只有十二至十三歲。

X的父母於○八年離婚,她的母親於一二年起與被告拍拖,案發時三人同住一個劏房單位。控方指首項控罪發生於X就讀中一時,而另一項控罪則在X就讀中一至中二期間發生。

受害人清晰道出受侵犯細節

法官裁決時,直指被告的證供充滿矛盾及不可信,如他曾向X表示對女人衣物避忌,但作供又說自己百無禁忌,更會與X互拋衣物嬉戲。而他在作供時更曾表示不明白「衝動」一詞的意思,法官坦言難以接受他的說法。

相反,X能夠清晰道出證供,亦沒有誇大對被告的指控,她無能力亦沒必要捏造如被告曾舌吻她等指控細節,認為她是依經歷說出事件。而她受侵犯次數眾多,故難以記起相關日期及侵犯次序亦能理解。

惟因為第二項控罪涉及時段並不包括X中二學期完結後的暑假,但X所敍述的事件則有可能在此時段發生,法庭遂裁定此項罪名不成立。

據X的證供,當她讀中一時,在某個刮颱風的晚上,其內褲跌在被告身上。被告便藉口「女人底褲唔吉利」,要求X助其射精轉運。X就在讀中一至中二期間,幫被告射精三至四次,被告除了對她舌吻、摸胸,亦用陽具摩擦她的私處,而她每次均有替被告口交。案件編號:DCCC 395/2019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