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裙底無王管 保安局倡訂窺淫罪

律政司多年來「貪就手」引用被稱為「萬能Key」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提出檢控,去年被終審法院廢武功,裁定該罪不涵蓋犯案者使用自己電腦和智能手機犯案,令窺淫或偷拍裙底等罪行無王管。保安局參考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後,建議訂立多條新的刑事罪行,涵蓋窺淫、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不論目的為何而拍攝私密處、私密窺視罪行等,但未有建議刑期。有議員建議刑期應參考非禮、淫褻罪,以達一定阻嚇力。

保安局去信立法會指,現行法例並無針對窺淫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包括偷拍裙底)而訂立的特定罪行,故建議訂立多條新的刑事罪行,適用於任何人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不論目的,觀察或記錄受害人進行私密行為;或操作設備使人能夠觀察或記錄該私密行為。

八項建議 私密窺視罪作交替罪行

局方就立法提出了八項建議,包括訂立一項相應的私密窺視罪,作為窺淫罪的法定交替罪行;及訂立一項特定罪行以禁止發放偷拍的性影像、或在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行為的影像。

該局透露,於二○一五年至二○一八年間,共有二百七十五宗案件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裁定罪成,當中七成三(約二百宗)涉及在公眾和私人地方使用手提電話拍攝裙底,及在未經同意下上載私密影像。終審法院去年裁定,有關條文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而其他相關罪行如游蕩、破壞公眾體統等亦有一定限制,因此有迫切需要訂立新法例。

議員促列性罪行 刑期須具阻嚇力

議員葛珮帆指出,就窺淫罪立法一向有其必要性,亦應被列入較為嚴重的罪行,甚至應考慮列入性罪行,令犯人日後無法從事特定職系。她指現時若有窺淫的案件,警方在現行法例下大多只可控告犯人遊蕩罪、有違公德行為等,阻嚇力不足之餘,亦無法處理在私人場所如診所、住所中發生的窺淫罪行,認為立法有助改善現狀。

她又建議,當局訂立刑期時,應把窺淫罪與非禮、淫穢罪相比較,認為若犯人把偷拍的照片上傳至網上,對受害者傷害甚大,「同公眾強姦佢無分別」,因此罪行需有明顯的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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