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資料顯示,美國、英國、澳洲等西方國家均設有多條有關叛國罪的法例。美國《刑法》第2381條訂明,凡是效忠美國的人對美國宣戰,或依附於美國的敵人,並在美國或其他地方給予美國敵人幫助,即犯叛國罪,將處以死刑,或監禁不少於五年及處以不少於一萬美元(約七萬八千港元)的罰款,並且不能在政府中擔任任何職務。
根據英國《1351年叛逆法》(《叛逆法》),涉及威脅國家穩定或存續的行為,包括發動戰爭、意圖殺害君主等,最高可判處死刑,其後修改為終身監禁。加拿大《刑法》第46條規定任何人密謀叛國或以武力或暴力為目的推翻政府或省,在戰時狀態下即判終身監禁,一般情況下則最高判囚十四年。法國的《刑法典》第411-2條至第411-11條亦定明叛國罪,違者將判處終身監禁。
澳洲《聯邦刑事法》第80.2條規定,任何人敦促其他人以暴力或武力去推翻聯邦憲制或澳洲政府或任何澳洲法定機構皆屬違法。該法第24AA條(1)(a)規定,任何人意圖作出革命或破壞行動來推翻聯邦憲制或以任何武力或暴力推翻聯邦政府或各省政府,可判處終身監禁。
德國《刑法典》第81條規定,凡企圖以武力改變德國憲法或任何一邦憲法者,可判處終身監禁或至少十年刑期。而西班牙的叛國罪刑期最高判囚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