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於國安立法已經考慮多方因素,而且在執行機制方面還是主要依從特區的高度自治,只保留特別的案件由中央行使管轄權。
國家安全與一般政策領域不相同,屬於與國防、外交同等。事實上,國家安全的範疇更大,包含了國防、外交。
與國防、外交同樣,國家安全的管治只能依靠法律的大框架的規範和組織的控制,不可能事事公開透明,循民主程序來進行。一如外交,有全權代表的制度。國防方面亦不可能在交戰戰役中尋求民主程序來決定行動,國家安全核心的是情報組織與活動,絕大部分都是隱秘而不公開,其中也涉及與外國政府的諒解和密約協調,即使在號稱民主的國家,亦有法定程序保障有關資料不予公開,甚而永遠不公開。這是情報工作的性質使然,與法治、民主的原則無關,而是建基於社會對政府的信任。
事實上,即使是一般政策範圍,政府的文件也有一個機密的等級制度。由於可能涉及眾多利益,為使政策的制訂和推行不會受到不合理的干擾,有關的政策文件有不同的機密等級。不同級別或位置的官員(和議員)獲授權接觸不同等級的機密文件,同時亦有機密法來禁制未授權的接觸或把文件內容公開。
此中的關鍵在於對有關官員制度化的信任機制。這些都非淺薄粗暴的民粹主義所能理解。但是他們理解與否並不重要,任何有效和負責任的政府都是這樣做。
因此,對「港版國安法」主要是政治信任問題,而不是技術問題。後者可經不同的審議,逐步完善,也不必然在立法時便要做到十全十美,先立法以應付當前國家安全的挑戰,隨後依時代變遷還可以修訂補充。對政府的政治信任是基礎,是全民合作建立和完善在港國安制度,保障在紛亂的國際環境中國家的大利益。信任是把政府與國家社會的命運連在一起,共同奮鬥。
中國改革開放的最大經驗是有錯必改,但同時不迷信教條,不管是洋教條或土教條。香港「一國兩制」二十多年來受到部分洋教條的誤導,今次國安立法是要突破洋教條和背後洋利益的束縛,但同時不改變香港制度之可行可取之處,堅持香港的制度建設亦是要穩中求進。
人大的「港版國安法」正體現這種要求,也為了應付日益猖獗的國際異己勢力對華的顛覆攻擊。若我們對中國命運前途有承擔和歸屬的,自當支持。反對國安立法的根本理由是不信任中國的發展道路,不是背棄國家,便是迷信洋教條,不明政治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