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競爭法 倘企業合作可減罰款

【本報訊】競爭事務委員會發表反競爭行為的建議罰款政策,企業違反、或牽涉入違反《競爭條例》(《條例》)的第一或第二行為守則,競委會在釐定向競爭事務審裁處建議的罰款水平時,法定罰款上限如超出《條例》罰款上限,即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期間的本地年度營業額一成或最長三年,競委會將採用法定上限作為建議罰款額,或如企業與競委會合作,則可以獲得寬減調整,從而加強執法以及增加阻嚇作用。

冀提高透明度 增阻嚇作用

競委會就不同的案件釐定向審裁處建議的罰款水平時,一般會考慮案中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罰款額能否發揮阻嚇作用。競委會考慮與該企業在香港的違法行為相關的銷售值、嚴重程度及持續的時間。如企業在違法行為中擔任領導角色,或有董事牽涉入有關行為,會加重刑罰;減輕罰款的考慮因素,則例如企業只是有限度參與違法行為;該公司過去曾否被裁定違反《條例》;有關行為引致的損失或損害;能否發揮阻嚇作用等。

競委會希望提高其釐定建議罰款過程的透明度,亦讓從事合謀行為的企業能評估向競委會舉報,以及與其合作將可如何受惠,從而加強執法及增加阻嚇作用。

競委會行政總裁冼博崙表示,從事反競爭行為的後果可以相當嚴重。審裁處較早前就一宗合謀案件作出的首宗罰款裁決,便是有力的例證。該案件十間被裁定違反《條例》的公司中,七間須繳付《條例》的罰款上限,而十間公司均須支付競委會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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