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十三屆人大通過制訂「港版國安法」的千字決定後,人大常委會隨即展開制訂法律和籌備執行機制。這是全國人民、包括香港市民在內的政治生活的大事,大事有多大?借用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最近一句話形容,恰似香港第二次回歸,可見大事的政治含意之重。
香港第一次回歸,中國從英國人手上和平收回香港。香港第二次回歸,中國要戰勝以美英為首境內外反中、反共、反華亂港分裂勢力的長期顛覆篡奪實質管治權陰謀,粉碎「港獨」、「顏色革命」策動持續一年多的黑色暴亂性質的城市游擊戰破壞,確保特區政府真正掌握在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手上。否則,「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便難以為繼。正如張曉明副主任上周日所言:更不要說二○四七年之後了。
港難當頭,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筆者以「二十三萬監察」發言人的名義,於上周致函人大常委會就「港版國安法」提出十點書面意見。
關於「港版國安法」的性質,必須認識和肯定這是全國性法律,不是一港一地的法律,法例通過實施後全民要遵守。因此,「港版國安法」的定義、立法的原則、細則的標準、法律通用的範圍及周延性,無論從縱向的角度或橫向的角度,都必須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全國性法律相一致,並大體上與澳門已實施了十年的國安法相若。
關於法例要打擊的四類罪行的追溯期不應設限,若必須設限劃界的話,可由香港特區成立之日算起;分裂、顛覆、恐怖主義、境外勢力滲透破壞干預等四大禍害,絕非一般平民百姓的普通罪行。難道那些長期做「帶路黨」、收外國政治黑金、勾結外國勢力、賣國賣港罪行可以不追溯嗎?難道美國去年十一月回應港奸要求實施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制裁威脅手段可置之不理嗎?難道那些在這場黑色暴亂中公開聲明效忠美國,為美國而戰、歡迎美軍登陸的現代版漢奸和新生代漢奸的現行分裂、顛覆、策動恐怖暴力罪行等可以不追溯嗎?難道可以因法律不設追溯期而放虎歸山、縱容包庇及放生那些外國勢力在港的代理人,讓他們搖身一變為紳士淑女繼續橫行作惡嗎?倘若「港版國安法」的立法結果是這樣的話,真是天理難容!正如《東方日報》長期怒問:「香港到底究竟是誰家的天下?」並吶喊:「反中亂港逢凶化吉,愛國愛港粉身碎骨。」人大常委會考慮追溯期問題,絕不應讓法例變成「無牙老虎」,設法避免出現這樣不得人心的結果。
關於司法審訊問題,國安法的司法檢控和審理,按國際標準,是國家的主權、是絕對不容爭議的。中央政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自必擁有最高的事權,鑑於「港版國安法」只是取締和打擊極少數犯罪分子所牽涉四類罪行,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可根據案件情況組織適合的庭審,委任有國安法經驗和熟悉國安法的法官主審,必須規定具雙重國籍或有外國居留權的法官,不得被委任處理國安法案件,以規避利益和角色的衝突。
為體現國家的主權和法治的莊嚴,有關涉及國安法案件的終審應設在我國首都北京,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全權處理有關案件的上訴及終審的安排,體現國家事權。
關於「港版國安法」的執行機構和執行機制,筆者在「十點建議」中,提出「可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十年執行國安法的經驗。國家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配置有關的執行機構,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及指導和協助香港警隊組成專責執法隊伍進行執法及支援事宜。」自去信後,喜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上周接受媒體訪問時透露,警隊已由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負責組織專門工作班子及隊伍,待國安法通過後即可配合落地執法。
關於「港版國安法」的實施要求,人大《決定》第三和第五項已有清晰和明確的要求,指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五項又規定:「立法行政長官必須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對《決定》的明確要求,「港版國安法」應作出相應和明確的法律規定,以便全國人民包括香港市民可以依法監督香港特區政府有關的官員、議員和執行公務的人員。
最近,立法會的亂港派、攬炒派議員和全港「吃人血饅頭」上位的三百九十二名區議員,公然違憲、違法、違誓,打着反對「惡法」名義,又聯署、又聲明、又在街道掛反國安法橫額,煽動和組織各種形式示威及暴力活動,妄圖藉口反對國安法,將恐怖暴力行動升級,翻版去年區議會奪權經驗。事實表明,瘋狂的黑暴勢力在境外反共、反華勢力的推波助瀾下,已殺到埋身。「港版國安法」必須盡快早日完成和實施,香港才可撥亂反正,社會秩序才可復常,港人才可有啖安樂茶飯。
王國興
逢周一見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