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由一五年起,三次因非法集結及藐視法庭禁令等,被判監三個月以上,按法例他在二○二四年四月前都不能參選各級議會。去年他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禁止被判監逾三個月的人士在五年內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的規定。原訟庭在聆訊後,昨日裁定他敗訴,並要他支付政府訟費。
雖然黃浩銘指選民應有權揀選心儀的候選人,毋須法例插手施加條件,但法官同意政府所述,政府有需要制訂措施,去保護議會聲譽及市民對議會的信任。法官並同意,選舉權、參選權和參與公共事務權,都是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權利,不過限制有關權利到甚麼程度才算恰當,立法機關就比司法機關更適合作決定。
雖然黃的大律師指現行法例的「禁賽令」過長,而且在定罪判刑後便「一刀切」自動生效,並無酌情權豁免,但法官就指量刑輕重始終要經過法庭考慮,更指現行法例對權利的限制幅度,未有超越合理需要,亦已適當平衡不同利益,故沒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黃在判決後表示對裁決感遺憾但並不意外,會與律師研究會否進行上訴。案件編號:HCAL 21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