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兩同事索賄及索貸 康文署職員遭起訴

【本報訊】廉政公署昨落案起訴一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一級康樂助理員,控告他涉嫌未經許可向受其監督的兩名同事索取及收受貸款並索賄,金額共逾九千元。被告已獲准保釋,待下周二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五十七歲被告陸建勳,被控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和接受利益罪名,及五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他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四(二)(a)條。廉署早前接獲康文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有關罪行涉於一八年八月至一九年五月期間發生,被告於案發時任職康文署一級康樂助理員,被派駐到鯉魚門公園工作,負責監督該公園的清潔及維修工作,包括公園清潔承辦商的清潔工人的工作,有時會監督鄰組一名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工作。其中兩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該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及鯉魚門公園清潔承辦商一清潔工人,索取及接受兩筆分別二千元及五千元的貸款。

以助對方取得良好評核報告

另外五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共三次向該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索取另外三筆共逾二千元的貸款,於另外兩個場合向上述清潔工人每次索取數百元貸款。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該助理員索取數百元貸款,作協助對方獲取對其有利的員工評核報告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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