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二十三日,廣州起訴伯利茲(中美洲國家)籍的李亨利,案件由國安部門偵查,他涉嫌長期向在美國的敵對組織骨幹提供經費,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配合外部勢力插手香港事務。
據報道,李亨利是在去年十一月底被捕,幾個月之後才起訴,顯然期間的偵查搜集了大量的證據,相信也詳細調查了他插手香港所接觸、資助的人、事與組織。他的起訴背後,應該是把他參與在美的敵對組織與香港動亂的情況弄清楚,有一串的人在內。
廣州起訴的時間與香港起訴黎智英、李柱銘等人相近,或許可以看到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攜手協作的結果。在廣州以國安理由起訴,在香港則以涉嫌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為名,二者都是關於反修例動亂。在偵查李亨利案件中,有否與黎智英、李柱銘等被起訴各人以至其他人的關係揭露呢?插手,未必是李亨利直接接觸,也應包括間接的出資資助,或介入媒體宣傳等各種方法和活動。由於李亨利在審判後可能定罪,若定罪,與他有關係的港人、香港組織等,便亦大有可能被視作與李亨利合作,侵犯國家安全。李亨利的案件之後會否有後續的其他緝捕、起訴呢?
而與李亨利差不多同時在內地被捕的「台獨分子」李孟居亦在審查中,仍未起訴。他被指在去年八月到香港支持反修例動亂,被捕則因為在內地刺探軍事秘密。被捕以來的幾個月,應該是內地有關部門搜證的時期,當中相信也會搜集出他與香港一些人與組織的關係。
這兩案反映出海外參與香港反修例動亂的兩股勢力,其一相信是總部在美國的邪教組織,另一是台灣的台獨勢力。內地政府出手,所據的是國家安全法例。他們犯案的主要地點是在香港,表明內地政府對在香港侵犯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會坐視不理。或許香港二十三條未立法,香港還未應用內地的國安法,起訴的罪名便難以直接用在香港侵犯國家安全,而只能借其他罪名。
作為中央政府權責範疇的國家安全,急需在香港特區內有法律保證實施,權宜之策始終不理想。不過,內地這個案件正向香港昭示:中央政府不會放棄在香港保障國家安全。二十三條立法或國安法是早晚實施,香港內外反中勢力不能存有僥倖之心。
李亨利涉及「在美敵對組織」,這個組織在內地是被取締的,在港澳特區可否被容許呢?近期這個組織深入參與香港的動亂,並在媒體上大做假新聞攻擊中央及特區政府,擾亂社會及政治秩序,絕對屬敵對,也應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