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在去年反修例示威期間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禁止在某些集會和遊行中蒙面,包括非法及未經批准集合、多於五十人的合法公眾集會和多於三十人的合法公眾遊行。不過,該法例生效僅一個半月後被高院原訟庭裁定違反《基本法》。政府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昨獲判部分理據上訴得直。上訴庭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的機制合憲,而警方在非法及未經批准集結可執行《禁蒙面法》,但《禁蒙面法》在合法集會和遊行卻不適用,而授權警方除去他人蒙面物品的條文也被撤銷。
本案在一月初審訊時,香港尚未出現新冠肺炎確診個案,惟戴口罩會否違反《禁蒙面法》的問題,已成雙方爭議的論點。提出訴訟的泛民議員質疑《禁蒙面法》是不顧市民的健康,政府當時向法庭表示,《禁蒙面法》已列明醫學或健康理由可作免責辯解。上訴庭昨日頒下的判詞,無就此作探討。
上訴庭表示,在香港回歸前,政府獲授權在緊急情況下立例,以迅速靈活應對特殊及緊急情況,當中包括《緊急法》。
《基本法》的草委必定認同《緊急法》符合《基本法》,才會讓它在一九九七過渡。政府制訂的緊急規例,必須在通過後交予立法會審議,立法會可作出修改或廢除,而且可以被司法覆核。因此,《緊急法》沒有違反《基本法》。
就《禁蒙面法》的細節,上訴庭指,近期的未經批准集結,很多時都會霎時由和平變成暴力,而且大部分參與者都蒙面,以逃避罪責或為他人作掩護,在此情況下禁止集結者蒙面,是必要且有其正當目的,符合《基本法》。就合法集會和遊行,警方已經有權力規管,甚至在集會變質時宣告解散,故無需要施用《禁蒙面法》,相關條文屬違憲。
此外,《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已授權警察命令人除去蒙面物品,不需要訂立《禁蒙面法》授權警察除去他人蒙面物品,該條文亦應撤銷。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對判決感失望,表明會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批評,裁決反映法官不理解現實情況,指現時行政機關並無自我約束力,但法官過分信任行政機關,擔心裁決會無限放大特首的權力,令基本自由遭剝奪。另一名申請人梁國雄亦表示會考慮申請法援再上訴。
本身是大律師的議員梁美芬認為,上訴庭的裁決釐清有關《緊急法》的重要憲制原則,僅於緊急情況下,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有酌情權立法,處理危害公眾安全的事件。她又指,政府有決定權是否上訴,可考慮就法例限制幅度方面提出上訴,但須平衡公共利益,保護社會安寧。
禁蒙面法推動組對上訴庭的裁決表示歡迎。推動組指,特首有必要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阻嚇暴徒以蒙面進行激進違法行為逃避法律責任,以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市民安全,而推動組未來會繼續支持警方就《禁蒙面法》的執法行動。案件編號:CACV 541,542,58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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