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個半月 共拘632人

【本報訊】根據政府去年十一月底《禁蒙面法》被高院原訟庭裁定違憲後披露,自《禁蒙面法》於去年十月五凌晨實施至十一月十四日,共有六百三十二人因違反有關規例而被捕,當中五百三十四人的案件仍在調查中,九十五人已被檢控,三人獲無條件釋放。當局指出,涉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的被捕人士,絕大部分同時干犯其他罪行。

最高罰款2.5萬 囚一年

根據《禁蒙面法》,如有人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此外,《禁蒙面法》原本授權警方要求該些人士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使其能核實該人身份,如不遵從警方要求即屬犯罪,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惟該條文先後被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裁定無效。

《禁蒙面法》正式生效的當日凌晨,警方在藍田啟田商場外拘捕兩人,被控非法集結罪及違反《禁蒙面法》,成為首宗涉及違反《禁蒙面法》的案件,之後不少被控違反《禁蒙面法》的人士也會同時被控非法集結罪。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參與非法集結屬犯罪,如經公訴程序被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經簡易程序被定罪則最高可判罰款五千元及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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