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一四年爆發違法佔領行動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於「佔旺」區執勤時涉揮警棍襲擊男途人,他在退休後被控以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於二○一八年被裁定罪成判囚三個月。朱其後兩度提出上訴,但終審法院於去年一月以並無可爭拗的上訴理據為由,否決朱的終審上訴許可申請,令朱的定罪未能推翻,留下案底。
朱經緯在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旺角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外執勤期間,被指涉嫌執勤時揮警棍襲擊男途人。事件隨即釀成投訴,監警會於二○一七年曾以暗票方式表決朱經緯是否有毆打嫌疑,結果裁定朱毆打指控「證明屬實」。
朱經緯在二○一八年一月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並判監三個月;當時外籍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刑時表示,警員職責是維護法紀及防止罪案,但朱知法犯法,刑罰需具阻嚇性以防其他警員效尤,藉此重建公眾對警隊的信心。
朱經緯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但遭到高等法院駁回。其後朱服刑三個月後,去年一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惟結果同樣遭到否決,亦令他的上訴途徑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