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網台負責人蕭若元早前聯同兩間與他有關的公司入稟高院,聲稱被人冒簽股份抵押協議,將名下八千二百多萬股易還財務投資的股票抵押予證券公司負責人員張少輝。蕭不但要求法庭裁定抵押無效,更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以禁止被告行使該批股票的投票權。不過,法官昨開庭審理臨時禁制令申請時,質疑原告蕭若元一方的指控存有缺陷。原告之後決定自行撤銷臨時禁制令的申請,並要支付訟費給被告。
原告依次為蕭若元、海外公司Rich Treasure Group Limited及本地公司立富顧問有限公司。被告則包括張少輝、中國證券有限公司、楊文安及陳良利。原告指稱,有三份據稱由蕭若元在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簽署的股票保管協議和抵押協議,全部都是偽造或以欺詐手段造成,因此應屬無效。原告另外要求法庭裁定,各被告都是以受託人身份,代原告持有涉案股份。
原告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法庭禁制現為登記股東的被告行使股東權利,在公司會議中投票。不過,法官昨在原告大律師開始陳詞前就先指出,原告指控被告欺詐,這屬嚴重指控,舉證標準比一般民事訴訟更高,原告若要申請臨時禁制令,就更要提出清晰和具說服力的證據,但觀乎原告現在呈堂的誓章證供,原告連是誰冒簽涉案文件也沒說清楚。
法官舉例表示,假如文件是原告的代理人冒簽,原告便應控告其代理人,被告毋須負任何責任。此外,按原告說法,原告一方在二○一八年已發現被人偽冒抵押股份,但原告不但沒有舉報,就連當時的文件往來也不見原告提及此事。法官直言,以現有的證據而論,連案件有沒有可供爭議之處也成疑問。案件編號:HCA 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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