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參加港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成為香港居民的中國公民,按計劃規定投資近一千萬元於股票市場,但因他所投資的公司先遭港交所取消上市地位,繼而被頒令解散,其投資化為烏有。政府事後以他無投資資產為理由,要求他再「加碼」投資六百多萬元,作為替他及其家人延續居港期限的條件。他為此提出司法覆核,法官裁定政府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兼有事實錯誤,因此判他勝訴。
申請人何偉(譯音)與妻子和兩名女兒都是中國公民,他們也擁有非洲國家畿內亞比紹的永久居民身份。他們一家在一三年參加香港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按規定花了九百九十多萬元購入創業板上市公司百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千六百多萬股,但同年十二月港交所下令百齡國際停牌。
至一六年十月更取消該公司的上市資格,該公司註冊所在地百慕達的政府去年把該公司解散,令申請人的投資化為烏有。
法官強調是否批准申請人及其家人延期居留,或要申請人達成甚麼條件才可獲延期,最終決定權仍在入境處,而法庭今次只是裁定,要申請人再投資六百萬元作為延期條件,屬不合理及不合法,因此撤銷該決定。案件編號:HCAL 209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