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旺暴 佔旺女村長囚46個月

【本報訊】自稱「旺角佔領區女村長」的畢慧芬,於一六年旺角暴亂中掘磚和將紙皮拋入火堆,經審訊後被判兩項暴動罪成,案件昨在區院判刑。雖然報告建議判被告感化令,但法官指若判被告感化令,會向社會大眾傳遞錯誤訊息,讓人誤以為無論在街頭作出何種暴力示威行為也能以感化處理,最後判被告監禁三年十個月。被告隨即在犯人欄內激動連番大呼「法官閣下」及稱會上訴。

二十三歲被告畢慧芬被控於一六年二月九日,先後在旺角近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及豉油街近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

官指追求公義須受法律制約

法官指,追求民主、自由、公義是每人應有權利,但有關權利並非絕對,追求的同時亦應尊重他人權利及受到法律制約。被告當日目睹行動升級,卻依然選擇留在現場,她的智力與能力雖然較低,但足以分對錯及作決定,她不可能不知道掘磚的作用,亦不可能不知當時有人用磚扔向警員。雖然被告並沒有實際做出向警員掟磚等行為,但她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如擾亂秩序及防礙警方等,故刑責相同。法官最後以監禁四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背景等因素,判她監禁三年十個月。案件編號:DCCC 57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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