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十九歲失業男子與家人爭執後夜半離家,並因欠債而想自殺,雖身有鎅刀,但他相信手槍是「最快捷有效」的自殺方式,遂走到停車場天台,以身上鎅刀挾持陌生人,並要求人質報警,及協助他要求警方給他一支警槍自殺,但最後被警方拘捕。他早前在區院承認非法禁錮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後,被判監兩年。
任侍應的事主於今年七月十三日凌晨收工後,在屯門一個商場的停車場天台獨自喝啤酒,卻遭被告羅震鳴用鎅刀挾持,被告要事主致電報警。警察到場後,與被告談判兩個小時,終說服他放下鎅刀,並趁機拘捕被告。
辯方律師昨求情稱,心理專家認為被告不似有預謀犯案,而他再犯暴力罪行的機會亦不高,建議他接受心理輔導學習處理情緒。被告也透過律師表示在獄中會努力學習,希望出獄後能學駕駛,以做職業司機,請求法官輕判。
法官判刑時表示,非法禁錮和管有攻擊性武器都是嚴重罪行,本案的事主亦因被告的行為而頸部輕傷。綜合所有因素後,法官將非法禁錮罪的量刑起點定為監禁三年,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起點則為監禁一年。因被告認罪可分別減至監禁兩年和八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監禁兩年。
案件編號:DCCC 7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