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昨日(5日)召開第三次會議,對於規例提供免責辯護,包括警員為了免受傷害而蒙面,可不受規例規範。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批評,警員執行職務時蒙面,令警方可更肆意使用過分武力,且目前無任何方法約束警員行為。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就指,警方依法處理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非法行為,相信警員使用的武力,符合相稱原則。
議員陳志全表示,蒙面人士有可能不是因做違法行為,而是害怕家人發現,害怕僱主秋後算帳等,又舉例下周六有同志遊行,若性小眾人士擔心被辨認,反問是否應該有權蒙面出席。區志光回應指,若相關遊行是受反蒙面法規範的活動,參加者則不可蒙面。議員黃碧雲則譴責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多次會議均無出席。
議員梁志祥提及,若公職人員獲得免責辯護理所當然,但記者在工作期間,如警方施放催淚彈後,要求記者除下面罩檢查,做法是否需要改善。區表示,記者現場採訪需使用蒙面物品是合理辯解,而執行時若雙方互相諒解會做得更好。
議員譚文豪同樣問及若有參與和平集會的市民,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戴上面罩保護自己是否屬於違法,區稱有關人士不獲法例豁免,但拒絕回應有關人士是否會遭警方拘捕。
區志光稱,根據條例任何人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或按公安條例進行的遊行集會,使用蒙面物品屬違反規定,當中包括警務人員,但對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人,提供免責辯護,如警員為了免受傷害而蒙面,可不受規例規範。
議員陳淑莊提出動議,要求委員會主席黃定光在本月十三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將《禁止蒙面規例》的審議日期,由本月十三日延展三星期到下月四日,但動議遭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