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另涉藏爆炸品准保候訊
原告張漢東,被告律政司司長代表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有警員於今年八月十一日,分別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或附近、在一輛警車內及在紅磡警署內,對原告作出不合法的武力。原告遂就上述事件而蒙受的人身傷害及損失等,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作出賠償,當中包括加重及懲罰性損害賠償。
原告並要求法庭頒令聲明,有關行為侵害了原告憲制性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權利,並違反普通法、《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五條。
張漢東於八月被警方拘捕,事後被控襲警及管有爆炸品罪,他早前在高院獲准保釋候訊,而該案已押後至十二月三日再訊。案件編號:DCPI 359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