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足91日疏忽過路案被告脫罪

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去年一月起審理一宗簡單及最高刑罰為罰款五百元的行人涉嫌疏忽過路傳票案,但遲遲未能審完案件,直至高院於今年八月向她頒下履行責任令,她終於可以審結案件,並押後至昨日裁決。審訊昨踏入第九十一天,何官裁定尼泊爾籍女被告罪名不成立,控辯雙方都表明會向對方索取六至七位數字的訟費,何官把案件押後至十二月二十日再訊。

被告Thapa Kamala於一六年四月在大潭道一輛停泊路旁之的士後方橫過馬路時,被另一輛從對面線駛來之的士撞傷,她事後被票控一項行人疏忽罪。

裁決加解釋 僅花不足20分鐘

雖然何官用了九十天才審結案件,但她昨可在廿分鐘之內解釋及宣布她的裁決。何官指,被告庭上證供與她提供給警方的證供不脗合,但涉事的士司機與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也有矛盾,加上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均曾表示無法排除涉案的士曾觸碰中線等,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要求法庭即時處理其訟費達申請,據悉涉款達七位數字。另外,控方也打算向曾經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梁耀祥和律師侯振輝追討訟費,而做計涉款達六位數字。控方要求押後以準備相關法律理據,何官不理辯方反對,將案件押後至十二月二十日再訊,以聽取雙方就申請訟費的陳詞。

本案自去年開審以來不停橫生枝節,何官除了在審訊期間與辯方律師唇槍舌劍外,更曾一度「通緝辯方大狀」。另外,被告在審訊期間因為去廁所而遲到了一分鐘,何官因此要她交出一百元保釋金,以確保被告日後準時到法庭,被告要透過司法覆核才可取回該一百元。辯方曾申請撤銷裁判官,但被駁回。被告今年四月又向何官民事索償一百七十萬元,該案仍未有結果。

應可一日審結 極端浪費資源

最後,何官今年七月強行下令一名辯方證人繼續作供,被告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批評本案是「浪費法庭資源到極端程度」,指本案原本可以半天至一天內審結,但當時審了八十九天仍未審結,遂向何官頒下履行責任令,要她盡快審結案件和裁決。

案件編號:ESS 39884/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