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應對持續數月的示威衝突空群而出,在日常巡邏工作的人手安排上相形見絀。然而,根據《警隊條例》,警務處處長可不以書面聘約而僱用任何人臨時出任警務人員,這些臨時警務人員的服務條件及待遇與輔警人員相若,有法律界人士指,在非常時期或可透過此例增加人手進行低風險的巡邏工作維持治安,惟不建議安排作防暴。
臨時警務人員須按月服務,有關薪金、津貼及退休金的服務條件,須與相等職級的輔警人員相同,而在其服務期間,具有及可行使該職級的一切權力及特權,並受該職級的一切紀律條文所規限。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從未聞說警方有引用此例聘用臨時警務人員,認為全年招聘的現行方案行之有效,惟現時處於非常時期,目前警方在應對示威衝突時有一定壓力,若能在選用合適人手去協助進行較低風險的治安工作,如街道巡邏或指揮交通等,有助紓緩警方壓力。
陸偉雄又稱,警察是需要接受專業的人員,若在緊急情況下聘用臨時警務人員,相信曾受訓練的人士如退休紀律部隊、前輔警甚至曾在外地受過專業訓練人士會較適合,即使成功受聘,亦應在可行情況下安排操練,以及避免調派往從事防暴工作等高風險行動。警方發言人承認,過去三個月,警隊並沒有根據《警隊條例》聘用任何臨時警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