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旺角站縱火案 無業漢囚28月

【本報訊】港鐵旺角站大堂今年一月發生縱火案,警方拘捕涉案的無業漢後,他稱因遭解僱而曾想過自殺及自焚,惟點火後感恐懼而「褪軚」,更扔掉購買的天拿水回家。該無業男子早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昨在區院被判囚兩年四個月,法官建議被告服刑期間繼續接受精神治療。

建議接受精神治療

法官判刑時重申被告劉仲坤(五十九歲)在繁忙港鐵站內點火的危險行為,但考慮到沒有人命傷亡、火勢沒有蔓延並在短時間內熄滅,及被告受躁鬱症的精神問題影響等,最後判處被告監禁,並建議被告繼續接受精神治療。

案情指,一月十二日上午,旺角站近E出口附近起火,惟火勢一分鐘內自行熄滅,地面留有火燒過的痕迹。被告當時曾被目擊在起火時曾站在一旁,事後被捕,警誡下表示欲自殺而點火,但起火後感到害怕,於是放棄自殺念頭及離去。

案件編號:DCCC 35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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