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次是警方繼旺角暴亂後,近年再引用暴動罪起訴警民衝突中被捕人士。二○一六年農曆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造成約百名警員受傷,警方事後拘捕九十一人,並先後起訴逾六十人包括暴動等罪名,至今有逾卅人被定罪,包括因暴動及襲警罪被判囚六年的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另有三人棄保潛逃,包括本民前兩名成員黃台仰和李東昇,以及潛逃台灣的女子李倩怡。
本港過往曾發生多次暴動或暴亂,其中最廣為人知的是一九六七年五月爆發的六七暴動,事件造成多名警員、平民及示威者死傷。不過,由於當年香港尚未訂立暴動罪,警方主要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煽惑,或者謀殺、放炸彈等針對指定行為的罪名起訴參與暴動的被捕人士。
因應六七暴動,港英殖民地政府於一九七○年制訂《公安條例》,當中第十九條為暴動罪,規定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
當局首次引用暴動罪提出檢控,是上世紀九十年代。當年香港修改收容越南難民政策,將抵港越南人甄別為難民和船民,後者會被遣返越南。之後多個越南難民營和船民營先後發生暴動,造成多人死傷,當局遂控告一批越南難民及船民暴動罪名。
及至二○○○年的喜靈洲暴亂,數百名越南籍及本地囚犯集體毆鬥,有人焚燒監倉,警方須施放催淚彈平亂,事後當局引用暴動罪起訴多名本地囚犯,最後分別判監兩年至十年不等。
二○○五年香港主辦世貿部長級會議期間亦爆發嚴重衝突,警方拘捕包括韓國農民在內的逾千人,但最終未有引用暴動罪檢控被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