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去年一月起審理一宗簡單的行人涉嫌疏忽過馬路傳票案,審了八十九日仍未審結案件。何官早前強行下令一名辯方證人繼續作供,被告上周就事件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高院撤銷命令及下令何官不要拖延判案。高院昨就該司法覆核案聽取雙方的陳詞,法官接納申請人提出了兩個可供爭拗的理據,批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給申請人,並希望可於下月進行聆訊。法官同時頒令,上述的疏忽過馬路案要暫停審訊,直至高院處理完這宗司法覆核案件。另外,東區法院原定今日要開庭續審該疏忽過馬路案,但已被高院「叫停」。
這宗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上述疏忽過馬路案的尼泊爾籍被告Thapa Kamala,答辯人是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申請人早前在入稟狀提出三個司法覆核理據,包括主審該刑事案的暫委特委裁判官無權強制辯方傳召任何證人或提交任何證據;即使裁判官有該權力,但已被何官不恰當地運用;以及一般合理的裁判官均不會作出同樣決定。
律政司昨派出律師代表何官出庭。該律師透露,該名證人是作供中途有事離港,審訊因此才會暫停,但其後申請人突表示不再需要該證人,並打算完結辯方案情,何官只是希望該證人能出庭完成其證供,並接受控方盤問,其決定並不涉及任何法律問題,故毋須以司法覆核處理,而且該命令其實只是一個指示,並無任何證據指該「命令」要辯方強制執行或帶有懲罰性,何官也是在申請人一方多番提出要求下才作出頒令。
法官認為,就申請人提出的三項理據之中,除了指何官不恰當地運用權力一項不成立外,其餘兩項均可供爭拗,而何官的命令是否有強制性,同樣值得爭拗,故批准申請人兩項可供爭拗的理據進行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 196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