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近年曾發生多宗嚴重虐兒案,其中在去年八月,一名新手母親和丈夫在東鎮圍村屋內疑爭吵後,涉嫌把三個月大的親生女兒留在家中,兩日後返港時發現女兒死亡,警方同日拘捕女嬰母親,她其後被落案暫控一項虐兒罪;父親則在同年十月經羅湖口岸返港被捕,早前已被落案暫控一項誤殺罪。
一八年一月,五歲女童陳瑞臨(臨臨),在屯門住所內疑遭生父和繼母長期虐待致死,其中生父被指在「臨臨」死前一天,涉嫌多次把她拋高致頭撞天花板,夫婦倆其後被控一項謀殺及兩項虐兒罪,臨臨的繼外婆亦被控兩項虐兒罪。
一七年十二月,一對女同志戀人,在旺角一劏房單位內,替獄中相識的女友人看顧四歲女兒,期間接連對女童施虐,包括拳打腹部、火機辣腳、用金屬文件夾鉗鼻,女童身體多處受傷,更因腦硬膜下有血腫須開顱減壓,手術後一度休克,幸數日後恢復意識。兩名同志保母均被判囚。
一五年四月,居住在荃灣大河道的七歲女童林林,疑因長期受到不恰當對待,致滿身傷痕並消瘦得如同「皮包骨」,其後更因呼吸停頓送院。林林因腦部創傷,永遠無法復原,須長期臥床變植物人。其新移民母親被裁定虐兒及妨害司法公正等三項罪成,其丈夫則被裁定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根據香港條例第二百一十二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廿七條,任何超過十六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十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