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員工要自保!訂僱傭合約護權益

現行勞工法例對僱員保障不足,本報曾報道有英泥廠雜工因按上司指示乘坐的士回工廠工作,落車時不幸被同事於門外空地噴灑的水滑倒以致腰椎塌陷,影響活動能力,惟有關公司指由於事發時並非於公司範圍,該僱員亦未打卡,因此拒絕作出補償。此外,亦有外判搬運工人工作期間受傷,卻因沒有合約證明證實其僱傭關係而不獲工傷賠償。

工傷賠償需足夠理據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僱員在上下班期間受傷未必獲賠償,若訴諸法律,則需提供足夠理據證明意外因僱主決定而非個人因素導致。陸又指,僱員接獲口頭通知去工作的情況並不罕見,惟在欠缺合約訂明僱傭關係的情況下,僱員變相成為自僱人士,若出現工傷,相信難以獲得賠償,在審理糾紛時亦難以提供證據說服法官。他提醒僱員需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訂明工時、工資及強積金供款等細節以保障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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