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再發現兩名懷疑內地人士駕駛「藍牌左軚車」至同一水塘,於涌尾附近沿岸摸黑「電魚」。他們把連接至背包電池的電魚竿插進水中,以高壓電力擊昏魚類,再用撈網回收,短短半小時已捕獲兩條大魚,效率極高。兩人其後更走進溪澗沿上游尋找獵物,逗留逾兩小時後始離去。
用破壞性方法捕魚可囚六個月
根據《漁業保護條例》,本港禁止使用破壞性捕魚方法,包括使用炸藥、有毒物質、電力,以及抽吸、挖採和拖網器具,違者最高可處罰款廿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水務設施規例》亦列明,全港所有水塘及灌溉水塘僅於每年九月至翌年三月開放垂釣,公眾須先行申請牌照,且限用一支釣竿及釣絲,違者可處罰款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