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四月在立法會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涉在大樓搶政府女高級行政主任(EO)的手機惹上刑事官非。許事後被控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三罪,裁判官鄭念慈昨裁定他三罪全部罪成。裁判官現續准許智峯保釋至六月十一日作判刑,期間先索取其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強調有可能會判即時監禁。而隨着許被定罪,其立法會議席或面臨遭褫奪。
卅六歲被告許智峯,被控於去年四月廿四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目的在於使本人或他人不誠實獲益而取用一部屬於香港政府的手提電話,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內普通襲擊並阻礙保安局女高級行政主任梁諾施(事主)執行公務。
鄭官裁決時指,事主的證供誠實可靠及合情合理,肯定被告是明知會和事主有身體接觸,仍然決定要施用武力強搶對方手機。官亦不接納被告真誠地認為事主當時正在犯嚴重罪行,因為極其量告被告只是懷疑事主的行為違反私隱條例,並不屬「可逮捕罪行」,加上被告亦非執法者或保安人員,無權自行執法及搜證,故裁定被告的強搶手機行為令事主感到惶恐及憂慮。
鄭官續指,事主事前已獲立法會秘書處批准進入大樓作「狗仔隊」工作,故可界定其工作屬公務,而被告搶去她手機後,令她不能繼續工作,屬阻礙她執行公務;另外,被告未得同意取去事主正在使用中的手機,此行為必然屬不誠實,他搶到手機後更在廁所內閱讀、下載及傳送手機內的檔案到自己電郵,亦符合了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獲益」的定義,最終裁定被告三罪均成立。
法庭指出,被告雖然就事件多番表示後悔及抱歉,卻又在庭上指摘事主「閃縮、鬼祟」,令人質疑他是否有真誠後悔,認為他並不完全符合判社服令的條件,更指即使報告最後建議判社服令,由於他所犯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屬三罪中最嚴重,故被告仍有被判即時入獄的可能;裁判官亦再三強調,不覺本案屬政治檢控。
之後由被告親自求情,他指其行為可能超越了社會及法庭規範,但重申自己只想改變不公平制度,並稱他已起訴政府狗仔隊,案件將於年底展開聆訊,此時鄭官突打斷他指:「你起訴無問題,我唔會話你有罪;但你呢種處理方式(搶手機)先會定罪,呢方面你有乜求情?」
被告指已用盡合乎規範的途徑去投訴,反問政府又有否用合乎規範的方式對待議會,直指政府是「用一切卑劣違法的方式去打壓異見」。
被告裁決後於庭外表示,會與律師研究判詞後,再決定是否上訴,他又指不希望錯過立法會未來三周的審議修訂逃犯條例。
案件編號:ESCC 25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