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男警刑恐案 律政司拒予守行為 官:不應職業歧視

年輕女子因不滿警員男友有其他女伴而提出分手,男警事後涉嫌向她發出恐嚇短訊「箍煲」,包括威嚇會殺死她的父母及上門放火,令她失去家人。警方事後控告該名男警刑事恐嚇罪,案件昨在沙田法院提訊。被告原本否認控罪,裁判官卻問控方會否考慮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了事,控方透露律政司曾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是一名警員,故決定不會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不過,裁判官指控方不應因職業而歧視被告,把案件押後到五月二十九日再訊,讓控方再考慮。

被告許劍霆(廿二歲),報稱任職警員。控罪指,被告於去年十月十六日至十七日期間,在香港威脅廖姓女事主(廿二歲)會使她的父母人身遭受損害。控方昨透露案情指,被告與事主本為一對情侶,惟事主見被告身邊有其他女伴,所以決定分手,但被告不肯,更發WhatsApp和Instagram訊息給她,威嚇會殺死她的父母,又會在她住所門口放火,令她永遠失去家人,律政司考慮過被告的職業、案情和控罪性質等因素後,決定不讓他守行為。

促控方重新考慮 5‧29再訊

裁判官認為控方不可因被告職業而歧視他,指這類案件一般都會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表示,即使被告獲准簽保守行為,他仍有機會被「炒魷」,但這是警隊的內部問題,而控方身為權力擁有者,不可因被告的職業而影響處理案件的方式,控方也應考慮被告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故促請控方重新考慮。辯方則表示被告願簽保守行為。

控方經再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押後案件,讓辯方與律政司商討可否用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案件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明言不會左右控方決定,重申不應因職業而有所歧視,至於僱主會否有紀律處分,法庭亦控制不到。

被告保釋金加碼 禁騷擾證人

被告原本以二百元保釋,控方指金額太低,另因事主仍非常擔心,要求法庭增加保釋金,以及禁止他接觸證人。裁判官最終將被告的保釋金加至五千元,並下令他不可以騷擾控方證人。

案件編號:STCC 181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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