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偷拍地點工具成入罪關鍵

協和小學女教師以手機洩露入學叩門試題案,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並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後敗訴。終院法官認為,法例中「取用」一詞不應涵蓋犯案者使用自己手機或電腦的情況,令這條「萬能Key」被廢武功。

私人地方發生無王管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坦言,本港目前並無針對偷拍的法例,雖然可以「遊蕩」、「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破壞公眾體統」等罪行作出檢控,惟罪行均涉及在公眾地方發生,若案件發生於私人地方,則不可作替代控罪。他補充,除了案發地點,亦要視乎拍攝工具屬於誰人,若取用他人手機或電腦偷拍,才可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如犯案者將偷拍照片放到網上,則有機會觸犯發布色情物品罪,「最大問題正正係好多罪行都喺私人地方、犯案者用緊自己電腦或手機偷拍。」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