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要求稅局「回水」逾9100萬不果 牛奶公司再提覆核

【本報訊】稅務局質疑牛奶公司集團透過旗下兩間公司之間的商標專利安排去避稅,早前要求牛奶公司就二○一二年起的五個課稅年度,繳交約三億四千萬元的利得稅,或約一億八千萬元的商標利潤稅。牛奶公司雖然已提出上訴,但卻被稅局要求用逾五億元,購買兩組儲稅券,以換取暫緩繳稅。高院去年裁定稅局同時收取兩組儲稅券作保證的做法不當,判牛奶公司就其中兩個課稅年度提出的司法覆核勝訴。牛奶公司之後要求稅局就餘下三個課稅年度「回水」逾九千一百萬元,但遭拒絕,故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兩間申請人公司都是牛奶公司集團旗下公司,分別是在列支敦士登註冊的Dairyfarm Establishment Limited和在香港註冊的牛奶有限公司;答辯人是稅務局局長。

入稟狀透露,按稅局的評稅,兩間申請人公司要就二○一二/一三至二○一四/一五的三個課稅年度,繳交近二億元利得稅,或繳交近九千一百萬元的商標利潤稅,雖然申請人最多是要交近二億元稅款,但卻被要求要用近二億九千萬元購買該三個課稅年度的儲稅券。申請人現要求稅局連本帶利退回它們用作購買的商標利潤稅儲稅券款項。

稱稅局無考慮高院判決

申請人公司之前就另外兩個課稅年度的同類安排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去年裁定稅局的做法不當,申請人遂要求稅局考慮從兩個建議方案中二選一,包括在評稅上訴期間暫時取消評稅決定,或連本帶利退還商標利潤稅儲稅券的款項;但稅局今年一月已拒絕申請人的建議。申請人現時指,稅局作出該決定時,未有考慮高院去年的判決,並作出不合法的決定,加上該決定對申請人構成壓迫和不公,因此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稅局退回款項。

案件編號:HCAL 10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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