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甩難 潘樂陶罰兩萬 各界質疑放生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其丈夫潘樂陶同捲入分別所屬名下物業的僭建風波,鄭的屯門海詩別墅四號獨立屋有多處僭建,最終獲「放生」。而潘樂陶擁有毗鄰的三號獨立屋則因僭建水池,被票控違反《建築物條例》,案件經審訊後昨於西九龍法院裁決。署任總裁判官蘇惠德雖認同水池並不影響別墅花園結構安全,但因水池亦有相當重量和大小,屬受規管建築工程,潘有責任事先向屋宇署申請,故裁定他罪成,罰款二萬元。律政司夫婦的僭建風波,最終是一個遭判罰款,一個獲放生作結,令各界嘩然。

涉案被告潘樂陶(七十八歲)昨日因重病而缺席到庭,他被控在二○一七年四月二日至去年一月九日期間,身為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三號屋的擁有人,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書面批准及同意下,在上址建造一個水池構築物。早前報道指,水池長四點六五米、闊二點五米、高一點二四米,是一個「游泳版的跑步機」,該水池已於去年一月十九日拆卸。

辯稱構建物為「游泳版跑步機」

裁判官蘇惠德昨裁決指,控方專家證人即屋宇署總測量師潘玉龍認為涉案水池對該處所有樓板的結構,都會構成明顯影響,說法過於籠統,有關評估亦已超出該專家證人的專業範疇。裁判官認為專家證人必須獨立客觀,但潘明顯有既定立場,擁護控方,故拒絕接納其證供。至於辯方專家證人即結構工程師劉志宏,曾到上址別墅實地視察,又曾參考別墅的獲批圖則,計算後發現水池並不影響別墅花園結構安全,與屋宇署高級結構工程師之計算結果亦脗合,故接納劉志宏的專家證供。

惟裁判官認為,本案爭議點在於水池是否屬建築工程,雖然辯方力陳水池並非固定在地上,易於組裝和移走;但官指水池四邊裝有木板,與花園地板相似,令水池融入花園,而一旦要搬走水池,被告除了要拆去水池的木板外,亦要重鋪水池移走後露出的泥地,勢必動用大量人力物力,故相信水池在一定程度上是永久擺放,屬建築工程。

辯方稱商討後才決定是否上訴

雖然水池不影響安全,但裁判官直言這也不代表水池不屬違例建築,考慮到水池佔去花園總面積百分之十五,注水後重達十四噸,有一定重量和大小,認為被告在興建水池前應先向屋宇署申請,惟被告未有作出申請,而安全性亦只是屋宇署的批核因素之一,故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律師求情指,涉案水池是供被告作水中活動而設,不是固定裝置,也無接駁供水和排水系統,需人手用水桶和水喉注水,並不影響大宅結構安全。辯方強調被告只是無心之失,並非明知故犯,又指被告沒有案底,過去曾出任多項公職,其慈善基金曾向香港科技大學捐贈一億元,希望法庭以罰款處理。裁判官最終判被告罰款二萬元,並准他在十四天內繳付。辯方在裁決後表示需再作商討,才決定會否上訴。

根據《建築物條例》,涉案控罪的最高判罰,可被判罰款四十萬元及入獄兩年,另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可另處罰款二萬元;就潘樂陶案而言,控方表示因未能肯定潘何時建造水池,故每日罰款並不適用。控方紀錄顯示,涉案控罪以往的最高罰款是五萬元。據資料指,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約道大宅僭建一案,涉案被告唐太郭妤淺亦是被票控違反《建築物條例》,唐太在一三年認罪,該罪判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百廿天的僭建工程每天罰款五百元,即六萬元,唐太共判罰款十一萬元。

案件編號:TMS 151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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