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五名小孩的卅八歲菲傭Allas,一七年底來港打工,照顧一家四口的巴基斯坦家庭,她去年底確診第三期子宮頸癌。她早前被解僱後,獲同樣在港工作的胞妹的僱主協助,眾籌數十萬元醫療費。Allas曾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與僱主代表會面,追討約六萬元欠薪及賠償,但當時未達成和解。
無透露追討金額
她昨晨在律師陪同下到勞審處入稟,並與調查主任會面,她未有透露追究的賠償金額。《僱傭條例》列明,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七天內,支付代通知金等賠償予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