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一六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案,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四名被告,分別被控暴動、煽惑非法集結等七罪,法官連日來在高院向四男五女陪審團作出指引後,他們昨午開始退庭,惟商議了七個多小時,暫未能達成裁決,法官表示要確保陪審團不要過勞,約在晚上七時四十五分休庭,要他們停止商議並休息,案件押後至今早繼續商議。首被告梁天琦要繼續收押,其餘三人續准保釋。
法官昨指引陪審團時,再簡述控方對各被告的指控,以及辯方就各被告對指控的回應。所有辯方律師均指,控方未能證明眾被告當時有構成暴動罪的意念,辯方亦指部分被告被錯認是暴動片段中的人。
法官亦就每一名被告面對的控罪,指導陪審團應如何考慮。就梁天琦方面,梁於初一晚上九時已在現場,直至凌晨一時前,暴動仍未開始,但陪審團可考慮梁在該段時間做過的事、以及他為何仍留在現場及意義何在。梁曾供稱,在黃台仰叫「三二一去」前,有向黃表達對衝前看法,是否接納有此對話則由陪審團決定,但陪審團亦需考慮梁為何仍留在街上,及之後梁的行為是否有故意使用暴力的意念。
法官續指,由警方警告人群要在十分鐘內離開現場,至黃台仰叫「三二一去」及人群衝前,可視為案中關鍵時刻。
陪審團需考慮證據是否支持梁與人群一同衝前,梁當時對現場掌握及為何衝前,行為是否反映了他做了暴動所需的行為及意念,如全部均「是」,就要裁定梁罪成,若有任何一項是否定,則要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要求陪審團需從證據作考慮,根據人生經驗作出裁決。
四名依次是梁天琦、李諾文、林傲軒及容偉業,四人同控一項暴動罪,指四人於砵蘭街參與暴動。容偉業另被控煽惑非法集結、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等六罪。
案件編號:HCCC 408,408A/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