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由鄭若驊領導的律政司因檢控決定「不合常理」,導致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二○一六年九月初襲擊警隊一名總督察一案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認為,律政司在此案基於政治原因,偏離了一貫的專業做法,不是普通的失誤,強調保護證人有很多方法,沒必要避免梁振英上庭,促律政司向公眾解釋是次檢控決定。有學者形容是次案件是貽笑大方,狠評律政司工作敷衍、「求求其其」。
楊岳橋解釋,每宗案件均需要界定誰是受害人,然後考慮受害人的證供是否可信,是否有足夠證據而決定是否起訴相關人士,他指案中受害人明顯是梁振英而不是涉案總督察,強調該名總督察是吳文遠誤中副車的結果,律政司不應基於該名總督察有伸手擋格而將他定為受害人。楊又指,過往亦曾有特首出庭作供的例子,不明白為何律政司需要忌諱特首出庭,如想保護證人,可以選擇為證人加上圍板、禁止傳媒轉載等方法,毋須避免傳召特首上庭。
律政司過往經常「告錯人」或「用錯法律」,「甩轆」例子罄竹難書。去年一宗財務詐騙案中,律政司選擇以偽造文件借貸起訴九名債仔,卻對兩名涉嫌放高利貸和洗黑錢的財務公司職員發出免予起訴書,遭法官批評過於輕率、一意孤行。
另一例子是就四名小學教師以智能電話拍攝並洩露入學試題的案件,律政司錯誤理解《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因而導致涉案四人罪名不成立,不但遭法官質疑對控罪詮釋太寬,更導致多宗涉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的案件,例如偷拍裙底的案件需要暫緩處理。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形容「吳文遠案」是貽笑大方,狠評律政司工作敷衍、「求求其其」,姑勿論律政司是否不想梁振英上庭,律政司亦應當研究清楚有關控罪是否有足夠證據,他批評律政司失職,導致未能將疑犯繩之以法。
陳指出,律政司的連串失誤反映他們的法律水平不夠高,對法律應用範疇並不熟悉,甚至即使明知法律不適用,仍因循守舊,是無責任心,處事只求應付上司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