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控在一七年八月十二日凌晨,於深水埗荔枝角道一單位內,向其卅三歲女友(圖)淋潑通渠水。被告指當晚與女友爭執後,二人先後拿通渠水淋對方腿部,最後被告將通渠水向上淋潑,令女友全身受傷,她事後需留院超過一個月,右臉、左耳後、雙膝、左前臂和左肩都留下永久疤痕。
官指判刑反映嚴重性
法官昨指判刑時表示,女友為被告寫信求情,更不想再作追究,拒絕為警方錄口供。而被告沒利用此點要求控方撤控,反而主動認罪。而法庭有責任在判刑時反映此類案件的嚴重性。法官指被告雖是一時憤怒犯案,但他把通渠水潑向事主的臉,是有意要損害她容貌,因此判以上述刑期。
案件編號:HCCC 24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