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被指濫發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該處早前獲投訴,指天水圍一私人屋苑停車場的防煙門未有關好,管理公司應消防處要求,於上月修妥並通知對方,惟消防處仍以掛號形式向四百個車位的業主發出通知書,令業主陷入恐慌,擔心會被罰款。有區議員指管理公司既已解決問題並已通知消防處,不明白消防處為何仍發出通知書嚇壞業主,認為只需向管理公司發信便可,斥消防處行政失當,已有業主委託他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消防處則指是按例需向停車場業主發信,確保有關情況一年內不會再發生。
消防處今年七月接獲市民投訴,指嘉湖山莊麗湖居停車場八道防煙門「掩唔埋」,同月三十日,該處派員巡查,管理公司即安排進行維修,其中七道門於翌日修好,餘下一道門則需招標更換,九月四日亦已完成維修。管理公司八月九日曾去信消防處交代進度,九月十日再正式通知消防處已維修完成,但消防處翌日仍以掛號形式,向停車場四百個車位的業主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元朗區議員李月民指,通知書列出上述八項防煙門問題,要求收件人於六十日內將火警危險消除,否則可被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六級罰款,「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一萬元」。李批評消防處「令車位業主感到恐慌」,而屋苑管理公司即日出信安撫業主交代維修已完成,又指消防處曾兩度派人再巡查且確認所有防煙門已符消防安全要求。
因收到不少業主投訴,李月民遂去信消防處處長李建日,指停車場的公契經理人,即屋苑管理公司已立即維修且適時匯報,質疑消防處為何仍去信個別業主,認為問題原可簡單處理好,但消防處卻勞師動眾,批評該處「官僚無知失職」,「令公共服務質素大倒退」,又受業主委託去信申訴署要求徹查。
消防處發言人回應指,巡查發現八道防火門損壞或操作不良,九月十一日按法例規定向法定負責人,即停車場業主發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發言人指,明白業主及管理處已即時糾正,而屋苑管理處九月十日已通知部門已完成維修,消防人員亦於十四日檢查確定維修妥當,但指仍須向負責人發出通知書,以確保危險已消除及不再出現,提醒負責人如十二個月內再出現相關危險,亦屬違法。
李月民回應指,不接受消防處回覆,稱知悉賞湖居三年前亦曾出現防火門問題,當時消防處只去信公契經理人而非全體業主,又反問如住宅的公眾地方有一道防火門出問題,「唔通又發掛號信畀四千名業主」,加上小業主根本無法處理,公契經理人是管理公司,而非小業主。
申訴署發言人表示,法例有保密條款,不能向第三者披露個別投訴個案,一般而言,公署如接投訴定會跟進,以及審研是否公署職權範圍,如是,就會再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