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政治要求毋須寫入條文

香港實行的「一國兩制」,本身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制的政治產物,香港特區在這一政治產物下享有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都是由這一政治產物所規定,國家對負有這些權力機構的人事組成、任免等不能沒有政治要求,不能不設政治標準,否則國家憲法、憲制就無從體現,等於落空,這是政治常識,也是憲法、憲制常識。

不過,這樣的常識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安排下,容易被人忽略,也容易被一些居心叵測之人故意抹殺或引向抗拒一國和中央,甚至為鼓吹「港獨分裂」迷惑視聽。一些行政、立法、司法領域的既得利益掌權者,也會對一國和中央的政治要求心懷牴觸,他們總想把自己經營的權力領地當成「針插不入,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這方面,香港司法領域表現尤甚。香港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和行業組織,會經常利用某些場合機會發表有關談話或聲明,以排除來自國家憲法、憲制對他們「獨立司法權」的「政治要求」、「政治干擾」,特別是在法官和司法人員的任免問題上,更是不認同這些公職人員應該具備「國家意識」的政治要求。

他們會使出「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手法,搬出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他們自我發揮說,法官的個人意見,不論是否與政治有關或其他因素,都不在考慮之列。他們的這套「攻守之術」並不高明,因為「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事實上,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和「總則」,已經清楚表明了對香港公職人員須有「國家意識」的政治要求,這樣的精神和「總則」是籠罩在任何相關條文之上而不必具體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