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土地分別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面積逾三千三百平方米的土地;位於九澳堤壩馬路,面積逾四千五百平方米的工業用地;以及位於氹仔北安,面積逾二萬七千平方米的住宅和商業用地。法院指,土地承批人均因批給期屆滿仍未完成土地利用,未能轉為確定批給,維持行政長官三項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
指符合新土地法規定
三幅土地的批出日期由九○年至九一年不等,批給期均為廿五年,已分別屆滿,並於前年及去年宣告失效。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判決中稱,根據新土地法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宣告批給失效,承批人是否存在過錯並不重要,相關行政行為沒自由裁量空間,不存在違反善意原則、平等原則、公正原則、無私原則和保護信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