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前年六月捲入西灣河發生的企圖非禮案,翌月被捕後在北角警署羈押期間自縊身亡,死因庭昨繼續聆訊時,庭上披露,事發當日早上至死者被發現自殺的五個多小時內,除了中午有警員往送飯給死者外,其餘時間都無警員巡查死者的倉室。因此揭發該署的兩名當值男警員,除了未有依據警察通例之規定,在指定時間定時巡倉外;更多次在記事簿虛報巡倉紀錄。死因裁判官明言若警員在記事簿「造假」,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四十四歲死者林繼偉,在一六年七月廿六日被發現在北角警署羈留室內,疑先將毛氈撕爛成布條,再將布條攝入倉室閘門與鐵絲網之間的兩厘米空隙吊頸自殺。有份調查此案的港島總區重案組高級警員馮志雄供稱,當天早上九時半至死者被發現自殺的下午三時,據警員記事簿紀錄顯示,北角警署報案室值日官吳沛樞警署警長,於上述時段報稱巡視了羈留室九次;其下屬即高級警員陳偉明,則報稱巡視了十四次。但馮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後,發現除了陳於中午十二時送飯給死者那一次外,上述其餘時間二人都沒巡查羈留室。
警隊支援部總務課前高級督察劉小玲供稱,據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若羈留室有一個或以上羈留者,值日官必須至少每小時親自巡視羈留室一次;若值日官沒空,也需派助理值日官代勞。以北角警署的格局來說,其報案室與羈留室並非直接相通,通例更要求值日官需要再指派另一名下屬,每隔不多於廿五分鐘巡視羈留室一次。這做法是要令羈留人士無法預計警員巡邏時間,確保一旦羈留人士自殘,也可獲得即時救援。
劉指出,通例亦規定警員需定期徹底檢查羈留室內的設備有否破損,若發現潛在危險便需立即補救,例如聯絡機電署或建築署等部門維修。她指本港警署羈留室的毛氈,是外國紀律部隊所採用,屬抗火及抗拉扯力。警方不容許警員以工作繁忙為由,而不跟從通例,違例者可能需接受紀律聆訊。至於在沒有巡視羈留室情況下,仍在記事簿上虛報有巡邏,警隊亦不容許。
另外,死因庭昨亦先後傳召多名消防員及救護員作供,講述他們救援死者的情況。消防員指當日下午三時四分收到求助到北角警署,到埗後見死者赤裸上身沒穿鞋,口鼻滲血,頭微微下垂,雙膝跪地,頸纏有布條連繫到倉室閘門的鐵絲網,死者當時已無呼吸脈搏。至三時半救護員將死者送抵東區醫院。東院急症室醫生供稱,死者送來時已無生命迹象,手指尖出現屍斑,下午四時宣告他死亡。
案件編號:CCDI-43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