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中大女法律博士生涉偽造學歷求職

在香港中文大學完成法律博士課程(J.D.)的女子,疑因成績未如理想,未符合報讀香港大學的法學專業證書課程(PCLL)資格,涉嫌竄改博士學位課程的成績單的成績,令自己的GPA提高,再到民政事務處宣誓,結果終於如願以償獲港大PCLL取錄,但她最終未能在PCLL的考試中合格。她事後涉嫌以欺騙手段向律師行申請工作,再涉嫌用虛假的PCLL證書的副本向香港律師會申請為實習律師合約註冊,但最終被揭發。該名女法律博士被控使用虛假文書等五項控罪,昨日提訊。

獲准保釋等候轉介區院

被告張家玲,二十九歲,報稱任職財務顧問。她被控五項罪名,依次是使用虛假文書、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作出虛假法定聲明、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被告暫時毋須答辯,她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五月十七日再訊,以等候轉交區域法院提訊。

第一項控罪指,被告於一三年八月,在大埔民政事務處,知道或相信一份由香港中文大學發出的法律博士學位成績單屬虛假,而使用該成績單,意圖誘使監誓員接受該成績單為真文書及發出核證副本。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一三年八月至一五年八月期間,以欺騙手段,虛假地表示她在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入學申請表上的資料,在各方面全屬準確和真實,以及虛假地表示其中文大學簽發的修業成績表的核證副本是真的,從而不誠實地取得香港大學為她提供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教學服務,包括講課和導修課。

不誠實為自己取得利益

第三項控罪指,被告於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八日期間,以欺騙手段,即虛假地表示她向一間律師行所提交的職位申請及該職位申請的證明文件,在各方面全屬準確和真實,從而不誠實地為自己取得金錢利益。

第四項控罪指,被告於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明知而故意在當日的法定聲明中作出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她在法學專業證書課程考試合格和不用參加任何補考以取得該證書,但其實她不合格及要參加補考。第五項控罪指,被告於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知道或相信一張香港大學發出的法學專業證書的影印本為虛假文書的副本,而使用該副本,意圖誘使香港律師會的職員接受該副本為真的副本。

案件編號:ESCC 1026/2018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