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一宗懷疑以開空頭支票騙取貨品案時,被指在未有申請法庭手令下,違法扣起一家公司共十七櫃貨物,並且事隔兩年多仍未全部歸還。貨主為此入稟控告警方及律政司非法侵佔貨物,索償最少五百萬港元,案件擾攘近十年,高院昨頒下判詞裁定貨主勝訴,判警方及律政司賠償貨主一百七十六萬多元。法官在判詞中直斥警方無視法律,無能而且判斷失誤,而律政司對簡單直接法例的理解及提供合理法律意見的能力亦見糟糕,與公眾期望相去甚遠。
本案原告為浚生塑料有限公司,兩名被告分別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案件源於警方在二○○八年十月接到有人報案,指有人訂貨後以空頭支票找數,有關貨物已被送到香港,警方遂到貨櫃場將涉案貨櫃扣起。原告遂於同年底就事件向警方及律政司興訟。
法官昨在判詞中直指警方當年的行動非法,因原告一開始便出示相關文件證明其貨主身份,即使警方懷疑與案有關,亦應循正常途徑向法庭申請手令,但警方並沒有這樣做。不過,法官亦強調,若法庭有機會審視原告當時能夠提出的證明文件,亦根本不會批出手令給警方。
法官續指,空頭支票的投訴只涉及中間人,根本與貨主無關,即使對涉案貨物有爭議,亦只屬民事範疇,並非警察的決定所能干預。但警方竟然將一宗民事糾紛,發酵成盜竊案,再升格為詐騙案。
原告為取回貨物一直與警方斡旋,期間警方有徵詢律政司意見,律政司雖回覆警方毋須扣押貨物,但同時又表示要等法庭判決確認貨主身份才能發還貨物。
法官直指律政司的意見自相矛盾,令人覺得是為求自保,亦顯示律政司內有律師未能理解及按照簡單直接的法例作出法律意見。
後來原告不惜向政府興訟,並於二○一一年獲法庭頒令可取回貨物,但律政司並沒有遵從法庭命令即時發還貨物,還要等候另一報稱是貨主但已被判敗訴的人提出上訴,進一步深化原告跟對方的爭拗,同樣顯示律政司的無能。
法官指出,警方無法理依據扣押原告的貨物長達兩年七個月,還有律政司「撐腰」,令原告不但只在金融海嘯期間蒙受貨品價格下跌的損失,還要蒙上被懷疑處理贓物的不白之冤,令該公司的聲譽、信貸、現金流及與客戶的關係都受到影響。
不過法官亦指,兩名被告雖然在案中表現極度無知及無能,在給予法律意見及監察警方行動方面都有不濟,完全脫離公眾期望,惟他們非存心損害原告的權益,故此原告提出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控並不成立。
案件編號:HCA 227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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