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於一六年九月四日的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當天,在元朗遭四名男子駕車跟蹤,該四人其後被裁定遊蕩引致他人擔心罪成,其中三人判囚兩個月,一人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判社服令的十九歲中五男生黃俊欽不服定罪,早前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庭昨頒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之餘,更嚴斥他與同黨的愚蠢行為,要花費大量警力調查,浪費公帑。
上訴人黃俊欽提出兩項上訴理據,其中一項指當日眾人只跟蹤朱,不構成騷擾或危害安全的行為;另一項是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只見黃有跑上涉案私家車內,但沒有任何其他動作,不能證明他夥同犯案。
法官昨判決指,原審裁判官判案時正確引用案例及考慮了案件整個情況,才作出黃當時以汽車跟蹤朱凱廸的行為構成遊蕩的裁決;而閉路電視片段亦可證明,黃有份參與兩輛私家車交互尾隨朱的座駕之行動。故此黃的上訴理據均不能成立。
法官更在判詞內特別提到,無論黃及其同黨,是因為政治理由抑或是其他原因去跟蹤朱,惟他們的「愚蠢行為」花費了大量警力去調查,浪費了不少公帑;年紀輕輕的黃亦因此留有案底,他及其他人都應該引以為戒。
案件編號:HCMA 49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