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工聯會駐內地服務處主任潘志輝七年前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曾於香港電台做過兩日散工所賺取的一千四百多元,他兩年前被裁判法院裁定一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三千七百元。潘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早前獲判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及刑罰,法官昨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據,指該筆千多元款項並非固定性而是屬一次過收入,非聲明表格上要填報的款項,故潘無填報亦無觸犯法例。
法官於判詞中指,本案控罪元素在於潘在聲明中,聲稱自己每月平均收入一萬二千八百多元是否虛假陳述,以及潘是否明知仍作出虛假陳述。法官續指,涉案的一千四百多元散工收入,是由港台於一○年一月自動轉帳至潘的銀行戶口,潘在二月填寫聲明時對於上一個月收入不可能不知,亦應如實申報。
對於是否需要申報的問題,法官認為該筆屬散工性質且非固定性屬一次過收入,根據聲明表格上的字眼要填寫的是「每月收入」,並非某一個月的收入,而該筆港台收入非每月收入,故法官認為即使不申報該筆收入也不構成虛假陳述,更遑論是明知故犯,所以雖然潘於一月份確收到該筆款項,但因不是固定收入,故他也不應在聲明填寫。由於潘沒有填寫該筆散工收入不能構成虛假陳述,所以裁定潘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案件編號:HCMA 25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