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廿年,香港司法系統大權一直掌握在某些港英餘孽、崇洋媚外、輕蔑甚至仇視中國的人手裏。他們的重要作為就是保護和縱容反對派在政治上反中亂港,有了這樣的心思和立場,他們就不可能秉公執法,更有甚者會以操弄法律為「政治服務」,不但庇護反對派、洋奴漢奸及某媒體喉舌,而且會打壓愛國愛港人士及堅持國家民族立場、為民請命發聲、揭露社會醜陋的正義媒體。廿年來香港的一切亂象都和他們操弄法律有關。他們公器私用,法律為政治服務,大大摧殘了香港法治,「一國兩制」面臨威脅。
撥亂反正之法在朝廷手裏,在一國手裏,這就是要將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到香港司法系統。首先要嚴格要求司法人員「有國家觀念,要善於站在國家的高度來觀察及思考問題,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公眾安全、發展利益、履行自己對國家的責任」。他們中的某些人不是很熱衷政治嗎?不是很喜歡根據自己的政治好惡行使司法之權嗎?那就明確對他們提出政治要求,提出國家意識、國家主權和憲政要求,要讓他們在這些大關大節問題上不得行差踏錯,更不可自作聰明玩甚麼花樣。
同時,中央全面管治權還要牢牢掌握司法人事。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根據這條規定,中央完全可以通過影響「獨立委員會」和行政長官掌控法官任命,排除那些「花崗岩頭腦」、戀殖心態嚴重、政治上沒有國家觀念的人出任法官。像律政司司長及下屬重要官員更要嚴格挑選,對他們的工作政治問責,加之以政治教育,如此不懈努力,司法刀把子才能回歸。